
为了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实践中用人单位常用的规避方法不外乎以下几种:
1、变换签约主体。我们都知道,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及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时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的 “连续”应当是在同一个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如果用人单位不同,自然不可能 “连续”了。
于是,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让劳动者工作年限无法 “连续”,注册2个以上独立法人的企业,当与A公司合同期满后,由B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些集团公司旗下有多个子公司,由不同子公司分别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通过变换签约主体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
对此法律作出了限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 “连续”工作年限中断。实践中一般表现为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先辞职,过一段时间再入职,或者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终止劳动合同,过一段时间再聘用,让连续工作年限和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发生 “中断”,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合同顺延。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后让其自动顺延,规避续订劳动合同的次数,目的是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劳务派遣。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后,告知劳动者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原公司工作,一般保持工作岗位、工资待遇等条件不变,而对劳动者来说,如果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可能就丢了这份工作。
5、合同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将原劳动合同期限延长,通过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规避 “续订”劳动合同,从而避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面临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既然设计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就应当得到有效的执行,对于用人单位采用的规避方法,国家也将出台相应的规定或司法解释予以禁止。当然,劳动者也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常识,在用人单位采用规避手段时谨慎应对。
目前,有些地方性指导意见已经对用人单位的规避行为做了限制,比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下列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一)为使劳动者 “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二)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三)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四)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山东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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